海南省金融局:关于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要求,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融资、非法集资、违规交易场所业务及“伪金交所”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众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代销金融产品、金融投资咨询等业务,必须依照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依法接受监管。未经国家有权部门依法许可,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以登记、备案、挂牌交易、资产拍卖、信息发布、信息服务等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

二、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市场主体不得在省内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中心,不得以“寄售”“抢转拍”“拍卖”等名义变相开展交易场所业务。我省至今未批准任何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发展会员机构、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在我省开展交易场所业务。

三、企业应依法合规融资,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选择依法合规方式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或借助各类平台或机构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请广大投资者选择合法投资渠道,自觉抵制无资质交易平台或机构,高度警惕各类标榜“低风险、高回报”“包赚不赔”的投资理财项目,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相关线索,请积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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